试用期内被公司辞退,小李拿着劳动合同状告公司未足额发放工资,要求赔偿两个多月的工资差额21万余元。
原来,公司在与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中将月工资9700元写成了97000元。
2016年8月6日,小李到某市一家公司从事生产管理工作,双方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。合同中写明:“试用期三个月内工资97000元/月,转正后工资9700元/月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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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试用期内,由于小李工作表现没有达到预期,况且还存在着谎报学历的情况,其实际为技校毕业,但简历上学历填写为本科,员工登记表填写为大专。
这种情况下,公司曾与其进行过沟通,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解除了劳动合同,故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。
但是小李却辩称,公司并未按合同足额发放两个多月的工资,且自己不存在提交虚假学历、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,劳动合同为公司单方解除,并未协商一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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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:
根据常理试用期工资标准一般小于或等于转正后的工资,本案合同中载明的试用期工资为转正后的10倍,显然有违一般社会认知。
同时,公司实际按照9700元/月的标准支付了小李两个多月的工资后,小李未曾向公司提出异议,也并未向法院提供应获得高额工资的合理依据。
故公司97000元/月系笔误的解释具有一定合理性,不存在差额。
从公司提供的《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》来看,上面载明“经双方协商一致”仅为其单方表达,小李在“接收人”处签字署期仅表示收到该份通知书,故法院确认公司单方解除了与小李的劳动合同。
但是公司虽提供了小李试用期间的工作认定,却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曾对岗位的录用条件进行过明确约定,也未证明该岗位相应的考核标准等具体情形。
故公司解除与小李的劳动合同并无依据,系违法解除,应支付小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230元,同时,无需支付试用期内的工资差额。